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56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309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劉俊杰
被   告  楊綉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所
為之民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被告「 楊琇花 」之記載,應更正為「楊綉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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