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787號
法定代理人 高毓蔚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
0,1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屬強制調
解事件,依同法第424條第1項規定,應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
;又依同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若調解不成
立進入訴訟程序,應再補4,290元)。茲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宗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