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8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8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384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慶茂選任辯護人張嘉明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0年度偵字第50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ㄧ、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102年1月1日更名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於同日更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先予敘明。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沈慶茂被訴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古日安 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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