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秀芳 代理人 鍾欣惠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聲請狀、更生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5年6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
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如國民年金等)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薪資單、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自105年6月起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郵局)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㈡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同居住?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
活費用(如水費、電費、有線電視費等)?又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支出、日常生活支出、手機費、交通費、勞保費、健保費、工會會費等)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如繳費憑證、收據證明等證明文件。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㈢承上,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
有每月支出交通費1,000元,請說明計算方式(諸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每段票之金額、等),並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儲值證明、車票)。
㈣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
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二、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各類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四、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是否有其他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五、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
六、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示,聲請人有兩名已成年子女,則聲請人應說明自105年6月起迄今之期間中,已成年子女有無實際負擔對聲請人之扶養責任?其實際分擔之每月扶養費用分別為多少?又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應扶養聲請人之人?該等扶養義務人是否有實際扶養聲請人?每月支付聲請人扶養費數額為多少?如上開扶養義務人均未扶養聲請人,請說明未為扶養之原因。
七、聲請人應說明就受扶養人 張開發張開華張開封 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並請一併說明上開三人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是否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如有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各扶養義務人係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應提出張開發、張開華、張開封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年度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八、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九、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入不敷出」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十、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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