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柏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偵字第
28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貳貳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柏瑤因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案所查扣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驗後確定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
0.2228公克),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李柏瑤因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4月9日,以107年度偵字第2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而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1月4日草療鑑字第1061200610號鑑驗書附於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81號偵查卷宗內可稽。是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故依前揭規定,檢察官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228公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而用於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既經包裝過毒品,自有可能沾染無法析離之微量毒品,應視為扣案毒品之一部分,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