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簡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809號
原   告 新棋大旅社
兼法定代理  曾葉淑慧

原   告 曾葉淑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甲派出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新棋大旅社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具狀補正法人登記相
關資料。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邱秋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