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24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謝宙利
被   告  陳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街○○○巷○弄○號2樓,
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可按,依民事訴訟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楊宗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