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3年度宜簡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簡聲字第2號
抗告人即
相 對 人  高竣東
相對人即
聲 請 人  林振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2
月12日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又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恐
逾抗告期間,是否繳費抗告,可予一併斟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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