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簡聲字第2號
抗告人即
相 對 人 高竣東
相對人即
聲 請 人 林振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2
月12日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又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恐
逾抗告期間,是否繳費抗告,可予一併斟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