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393號
原   告  盧奕誠
被   告  邱泳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苗栗縣○○鎮○○路○○巷○號,此有
被告個人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書記官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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