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150號
原   告 百家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璧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月蘭 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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