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88號
原 告 交通○○○區○道○○○路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康志福
上原告與被告 徐祥哲 間履行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3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