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1年度旗簡字第16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訴訟代理人  黃家妤
被   告  方耀慶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旗簡字第16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3月29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
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嘉惠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肆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伍仟零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各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往來明細查詢
、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等件各1份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
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返還借款
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蕭主恩
法官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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