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91號
原   告  張正杰正豐油封實業社
被   告  許永銓順峰重機修配廠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永銓即順峰重機修配
廠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23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6,0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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