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42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王香姿
王裕仁
被 告 藍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伍仟陸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伍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