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93號
原 告 林文忠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楊富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