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44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江俊毅
被 告 吳秋雯 即 吳芸如
訴訟代理人 吳昇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4月19日下午2時15分
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清
償明細(含最後一次繳款後積欠本金)。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