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007號原告巳○○原告寅○○
之35原告子○○○原告午○○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
之2原告辰○○原告卯○○訴訟代理人B○○
子○○○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法定代理人A○○
、12號13樓訴訟代理人H○○訴訟代理人未○○訴訟代理人申○○訴訟代理人C○○被告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亥○○訴訟代理人丑○○被告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宇○○
7、2戶)訴訟代理人癸○○
7、2訴訟代理人D○○訴訟代理人E○○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酉○○訴訟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黃○○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樓及法定代理人宙○○
1樓及訴訟代理人辛○○
1樓及被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G○○
(戶)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玄○○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I○○
)訴訟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F○○被告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天○○訴訟代理人地○○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戌○○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戶)訴訟代理人壬○○訴訟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月23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巫玉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