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39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雅馨 律師(即 楊盛傑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49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裁判費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