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6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63號聲請人 汪湋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冠弘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楊冠弘最新之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