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312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貴美 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0,1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