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312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貴美 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0,1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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