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707號聲請人甲○○
號相對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丙○○、乙○○於民國95年10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1,52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6年10月23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本票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志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170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縣○○○鄉○○○○段│1058│雜│157.00│全部│丙○○所有│├──┼───┼────┼────┼───┼─┼────┼──┼─────┤│002│台南縣○○○鄉○○○○段│1058-3│雜│312.00│全部│丙○○所有│└──┴───┴────┴────┴───┴─┴────┴──┴─────┘┌────────────────────────────────────────────────┐│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70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面│主要│陽│電│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梯│積││備考││││││材料及│││││││建築││樓││範││││號│││││││││單│││梯│單││││││││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間│位│圍││├──┼─┼──────┼────┼────┼─┼─┼─┼─┼─┼─┼──┼─┼─┼─┼─┼───┤│001│39│台南縣關廟鄉│台南縣關│3層樓房│69│85│85│15│25│平│鋼筋│13│13│平│全│乙○○│││1│埤頭村埤頭33│廟鄉埤子│鋼筋混凝│.9│.8│.8│.9│7.│方│混凝│.5│.9│方││所有││││之105號│頭段1058│土造│0│6│6│6│58│公│土造│0│4│公│││││││地號│││││││尺││││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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