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1號被告即聲請人甲○
(現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謝崇浩 律師
曾昭牟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偵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108675號,審理案件號:96年度訴字第1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嫌殺人未遂案件:(一)業經證人歷偵查、審理中,指證在卷,足認聲請人犯嫌重大;(二)且聲請人涉犯刑法第277條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等罪嫌;(三)本院綜核前開情形,因認聲請人非予羈押,顯難審判及執行,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裁定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一)聲請人於審理中,對於檢察官起訴之客觀行為均坦承不諱,確想盡其能力所及賠償被害人;(二)被告所屬教會牧師 杜聖恩 常至看守所與被告會面,開導被告,開庭時亦會到庭關切,並表示若被告能交保,會與被告保持聯繫,持續教誨之任務,被告實無逃亡之虞,乃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核本院認當初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對聲請人實施羈押原因仍屬存在,且有繼續羈押聲請人之必要,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提出具保聲請,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賴秀蘭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雅慧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