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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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30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憲堂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3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590元,茲限原告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郭岱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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