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6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8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86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尚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0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尚珍竊盜,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ADIDAS之SUPERSTAR系列黑白相間之球鞋壹雙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任意竊取他人財物,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法治觀念淡薄,所為不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考量其前科素行、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已將竊得之其中1雙鞋返還予告訴人,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之ADIDAS之SUPERSTAR系列黑白相間之球鞋1雙,並未扣案,亦未返還予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竊得之NIKE赤足系列黑色慢跑鞋,已返還給告訴人 李佩家 ,此經告訴人於警詢時陳述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蔡雲璽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3083號被告賴尚珍男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尚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10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甫於民國106年11月4日執行完畢,詎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7年2月11日上午9時30分前某時,在彰化縣○○鄉○○○巷00號3樓 陳志冠 租屋處外,徒手竊取陳志冠之女友李佩家所有之鞋子2雙(一雙為NIKE赤足系列黑色慢跑鞋,價值新臺幣【下同】2,000元已歸還李佩家;另一雙為ADIDAS之SUPERSTAR系列黑白相間之球鞋,價值3,000元)得手後離去,嗣經李佩家發覺失竊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李佩家訴由彰化縣政府警察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尚珍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佩家於警詢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2張、錄音譯文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受犯罪事實欄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上開犯罪所得ADIDAS之SUPERSTAR系列黑白相間之球鞋1雙,請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04月23日
檢察官翁誌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04月26日
書記官邱冠男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涉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