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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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緝字第10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介良選任辯護人馮志剛律師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介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姚水文法官江春瑩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