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6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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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637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訴訟代理人廖蘇隆複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被告 莊萬福
林德成 林秋萍 林淑萍 兼訴訟代理人 林德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2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莊萬福具狀表示該次言詞辯論庭因遲到未出庭,請求改定庭期,故本院認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5月1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8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如認部分被告因拋棄繼承而無再對之提起訴訟之必要,或願意與該等被告和解,請在該次庭期前或當庭為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黃媚鵑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