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360號上訴人大買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金典傢俱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82,1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