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2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謝正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三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四五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綠色藥錠肆顆及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橘色藥錠伍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綠色藥錠四顆及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橘色藥錠五顆,皆屬第二級毒品,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扣案之綠色藥錠四顆及橘色藥錠五顆,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綠色藥錠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橘色藥錠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此有該局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北市鑑毒字第00九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稽(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二九號卷第三六頁),聲請人聲請將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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