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16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EA、MDMA貳顆(驗餘淨重零點貳伍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九四三○三○四四○○號報告書移送之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以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六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藥丸二顆(淨重○點五一○八克,取樣後餘淨重○點二五五八公克),經送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MDEA、MDMA成分,有該中心九十四年五月六日(九四)安鑑字第○○八九五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屬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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