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7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67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梁淇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伍仟陸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6784號)利息:
┌──┬─────┬───────┬──────┬───────┐│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0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226209元│月22日起│││├──┼─────┼───────┼──────┼───────┤│002│新臺幣│自民國100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28763元│月22日起││點七一│├──┼─────┼───────┼──────┼───────┤│003│新臺幣│自民國100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25414元│月22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6784號)
緣相對人梁淇輝於民國93年1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6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1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97951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梁淇輝於民國97年4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0年
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1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599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梁淇輝於民國84年9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7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1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93753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