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促字第4675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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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促字第467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八十九年度促字第四六七五二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務人 許珮芬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仟叁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佰壹拾叁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周春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高君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