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順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