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劉啟輝
王叡齡 黃順天 律師聲請人即被告之父甲○○聲請人即被告之母乙○○○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以被告及被告之父、母親之資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被告丙○○涉犯多起搶奪罪嫌,犯嫌重大,犯後逃逸,於警、偵訊時,均未到場,雖於本院審理期日到場,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予以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丙○○係自動到案,有固定住居所,無逃亡之虞,同案被告 茂展 亦經訊問無串證之虞,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本院認被告丙○○涉犯多起搶奪犯行,犯後遇警盤查後逃逸,於警、偵訊時均未到場,有警訊、偵訊筆錄及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在卷可憑,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羈押原因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涂裕洪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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