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3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3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七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沈志純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古振暉法官柯彩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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