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4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4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42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案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0二五號),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與甲○○係兄弟關係,兩人因家產分配之事素有嫌隙。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十七時三十分許,被告乙○○至甲○○位於臺南市○○區○○路四段五三三巷九二號住處(侵入住宅部分,業經撤回告訴)要求被告甲○○搬離屬於其所有之房屋,雙方進而發生口角,詎被告乙○○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持木棍毆打甲○○,被告甲○○遭毆打後亦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亦持木棍毆打乙○○,雙方相互毆打,導致乙○○受有左臉、左右膝及右足多處挫傷;甲○○受有右手虎口及左前臂挫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乙○○與甲○○均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另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與甲○○二人相互傷害案件,業經告訴人乙○○與甲○○二人相互提出告訴,公訴意旨因認彼等二人均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然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被告乙○○與甲○○所犯之傷害罪,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二人於訴訟繫屬中相互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二份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三0頁、第三一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朱中和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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