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7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玉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萬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