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87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7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玉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萬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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