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83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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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37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王可富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本院就其105年7月4日聲請訴訟
救助為駁回聲請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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