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六О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諭知具保,茲據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乙字第二十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傷害案件,經依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嗣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在案。茲因被告於該署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四六五號案件執行時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余明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