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二九號
原告甲○○
乙○○右原告與被告乙○○等五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玖萬玖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蓓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B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