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五七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莊雅寧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命,惟被告已於法定期內對支付命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零玖萬零叁拾貳元,應繳裁判費用新臺幣叁萬壹仟陸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壹仟陸佰肆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群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書記官劉淑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