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六九九號
原告甲○○
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楊國祥法官程克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瑜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