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五二二號
自訴人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自訴代理人丁○○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五二二號
自訴人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自訴代理人丁○○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