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3號上訴人 劉欣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佩珊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17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3號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出民事抗告狀,然本件判決並非裁定,上訴人依法定程序並無提起抗告之餘地,探究上訴人之真意,應係對本件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是上訴人所提出對本件判決聲明不服之書狀雖誤載為「抗告」,仍無礙於上訴人對本件判決提起上訴之意。又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2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84,957元,扣除上訴人上訴時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83,9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趙思芸
法官李怡貞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