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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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159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厚圖科技有限公司邱博洪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邱博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厚圖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09月09日北府經司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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