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97號抗告人 林永淦 即原告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 馬偕 紀念醫院新竹分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抗告人並應補正抗告理由。
理由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488條第3項)。是本件應徵抗告費、未據抗告人繳納,爰裁定補正事項如主文前段所示,逾期將駁回其抗告。另抗告人僅一狀表示「決定抗告」、未提出任何理由,自應同時命補正如主文後段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