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建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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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建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上字第2號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蘇文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寶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3,194,219元(上訴人就第一審敗訴金額139,041,973元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德寶公司就第一審敗訴金額14,190,130元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其中14,152,246元勝訴),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1,952,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2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亦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陳宛榆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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