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808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郭建宏 即台中市私立太平光隆幼兒園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補正相對人郭建宏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及台中市私立太平光隆幼兒園獨資商號之組織別及其負責人之戶謄(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