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0182號債權人 陳猷華 債務人 彭秀芬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所依據之租賃契約或退還費用契約之書面等足釋明債權存在之資料。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