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簡字第452號原告 賴春美 被告 賴科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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