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簡字第1025號
原 告 陳彩蓮
被 告 黃寶玉
上列當事人102年度板簡字第102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5
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二年二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考領有適當之輕型機車駕駛執照,於民國(
下同)101年9月1日9時2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輕
型機車,沿新北市○○區○○街○○○巷○弄往北行駛,騎經該
巷弄8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
施,適右前方路旁有一正欲搬送貨物之人,未先確認周遭人
車即貿然後退拉行手推車,被告亦因疏忽而未及注意,機車
行進方向出現左偏,致前輪不慎撞擊左前方對向沿同巷弄朝
南步行而來之原告左小腿,使原告因而受有左小腿挫傷併紫
斑約3×2公分之傷害。原告因此車禍,受有以下損害:(1)
醫療費用:原告因傷至醫院治療,支出醫藥費用新台幣(下
同)1000元。(2)工作損失:原告原在自家企業幫忙,按照
基本工資計每月工資18780元,因受傷期間無法工作,計損
失18780元。(3)精神慰撫金:本件車禍對原告造成精神上痛
苦,故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100000元。以上總計119780元
。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
告應給付原告1197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則否認有何侵權
行為之事實,辯稱:伊當時只有輪子稍微碰觸到原告,並不
如原告所述受傷情形這麼嚴重云云。
二、經查:
(一)被告於民國101年9月1日9時2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號輕型機車,沿新北市○○區○○街○○○巷○弄往北行駛
,騎經該巷弄8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
要之安全措施,適右前方路旁有一正欲搬送貨物之人,未
先確認周遭人車即貿然後退拉行手推車,被告騎乘機車行
進方向出現左偏,致前輪不慎撞擊左前方對向沿同巷弄朝
南步行而來之原告左小腿,使原告因而受有左小腿挫傷併
紫斑約3×2公分之傷害等情,業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7462號提起公訴,嗣經本院以
102年度交易字第66號判處拘役10日確定在案,自堪信原
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
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
告因過失致原告受傷,揆諸前揭規定,自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本件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茲審酌如下:
㈠醫療費用1000元部分:未據原告舉證證明以實其說,尚
非有據,不應准許
㈡工作損失18780元部分:未據原告舉證證明,亦屬無據
,不應准許。
㈢精神慰撫金100000元部分:按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
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
資力與加害程度,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著有五十
一年台上字第二二三號判例意旨可參。爰審酌本件原告
所受傷害程度、日常生活受影響程度,治療期間之長短
、精神上所受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
賠償精神慰撫金100000元,尚嫌過高,應予核減為
25000元為適當,是其逾此範圍之部分即不應准許。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5000元
,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
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應併駁回。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書記官莊雅萍